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四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