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域城市规划和实际情况,依照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明确食品摊贩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时段、经营类别,以及临时经营区域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向社会公布。
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区域、时段内经营,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提交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申请人数、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和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食品摊贩应当在规定区域、时段内经营,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提交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申请人数、实际可容纳的摊位数量和有效期限,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