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