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行专区(柜)存放,并有专用的称量器具。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购进、存放、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