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开办小食杂店,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经营食品类别的说明;
(二)经营场所平面图;
(三)食品安全承诺书。
仅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的,不需要办理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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