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小作坊、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许可或备案载明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小作坊、小食杂店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备案载明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许可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超出备案载明的经营区域、经营时段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