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相关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