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或者备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对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部门撤销许可;当事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