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照本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追究法律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依照本规定确定的职责,有权对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的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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