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小食杂店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生活场所有效分隔,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与销售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以及废弃物密闭收集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三)销售散装食品所配备的洗手、干手设备,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所配备的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以及销售散装熟食的独立操作间内专用清洗消毒设备和给排水设施,能够正常使用;
(四)生食与熟食经营区域分开,生鲜畜禽、水产品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
(五)不得从事食品现场制售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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