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小餐饮店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食杂店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摊贩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12-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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