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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