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4 共 6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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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第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 第三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 第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 第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 第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 第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 第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对在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 第十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对于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投诉的损害市... 第十三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三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 第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本市的环境建设规划、容貌景观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 第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第十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条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 (二)制定环境...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市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二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确定原则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三条 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考评制度,并组织检查。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六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物、构筑物的体量、造型、色调和风...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本市容貌景观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 第三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条 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协调美观。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三条 需要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邮政、电信、信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七条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九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第四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四节 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条 本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四节 夜景照明 第四十三条 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广场、绿地等,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夜景照明...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四节 夜景照明 第四十四条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五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 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七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九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 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第五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五十条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五十一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五十二条 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五十三条 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处理设施的建设,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规划统一组织实施。 建设生活垃圾等废弃...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厕所,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的规定和公共厕所建设标准。现有...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九条 按照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第六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损毁环境卫生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二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具备规定的专业技...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服务项目的承揽单位,可以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者单位采取招标、委托等方式确定。 ...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遵守专业作业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方...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五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人员,妨碍其正常工作或者阻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本市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17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