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和公共场所的广告应当安排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