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