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容环境卫生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镇地区,是指《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新城、建制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