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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