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市容环境卫生科学技术和先进管理经验的推广、应用,改善市容环境卫生劳动作业条件,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