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积极的产业政策和措施,推动环境卫生产业的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