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九条 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应当以政府投资为基础,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立多元化的投资融资机制,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