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专业规划、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定额指标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