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市按照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和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要求,确定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目标,建立科学、完备的管理体系、基础设施体系和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健全信息化城市管理系统。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逐步实现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专业作业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