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九条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按照本市容貌景观标准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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