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在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及时维修、更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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