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应当协调美观。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园林绿化、电信、邮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场所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园林绿化、电信、邮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公共场所各类设施的设置规划和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