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四条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