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二节 道路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公路范围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