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三十八条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无法确定其所有人和管理人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在公共媒体以及户外广告的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改正违法行为。公告期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告期间届满,未改正违法行为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