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四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四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区等处选择适当地点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并负责管理和保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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