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 第四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