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八条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建筑小品、雕塑等建筑景观的,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并按照规定定期维护。出现破旧、污损的,应当及时粉刷、修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