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九条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身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