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五十一条 收购废旧物品的经营者应当保持收购场所整洁,不得乱堆乱放、焚烧废旧物品。废旧物品存储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收购废旧物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围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