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五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五十条 不得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维修等业务。
进行车辆清洗、维修的,应当保持场所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废弃物向外散落。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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