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绿地管理养护单位应当保持绿地整洁。在道路两侧栽培、修剪树木或者花卉等作业所产生的枝叶、泥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