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六条 城镇地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围挡、临时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业期间,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尘土飞扬、污水流溢;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日产日清;对需要回填的土方,应当进行苫盖。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弃物弃料和围挡、临时厕所、垃圾收集设施及其他临时建筑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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