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五条 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专业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按照作业规范和环境卫生标准要求,定时清扫,及时保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