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五章 环境卫生 第四十七条 维修、清疏排水管道、沟渠,维修、更换路灯、电线杆及其他公共设施所产生的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除,不得乱堆乱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理,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