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的,应当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设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