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新建、改建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以及商业、文化、体育、医疗、交通等公共建筑和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厕所。
城乡接壤地区的公共厕所、密闭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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