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厕所的粪便应当排入污水处理系统或者贮(化)粪池。
城镇地区内负有清掏粪便责任的单位应当及时清掏,对清掏的粪便密闭运输,并倾倒在指定的消纳场所。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中违反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粪便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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