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 第六十条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批准的内容进行,保证工程质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城市管理部门的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竣工后,其配套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由城市管理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违反第二款规定,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