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行政,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实行执法责任制度和过错追究制度。
本市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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