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本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