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七章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 第六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遵守专业作业规范,达到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规定的要求,按照方便、周到的原则,不断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容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