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 第三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