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中,承担按照建筑绿色发展要求进行建设的责任,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既有建筑的绿色运行、维护管理和节能绿色化改造责任由建筑所有权人承担。建筑所有权人可以自行运行、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建筑使用人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本市推进建筑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咨询单位在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改造中,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并督促落实建筑绿色发展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