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连续两年用能超过标准约束值百分之八十的大型公共建筑,未按照规定实施节能绿色化改造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