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擅自拆改或者损坏与建筑绿色性能相关设备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