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房屋建筑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销售现场、房屋销售合同和验房指南中明示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3-11-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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